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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前縣議員走私安毒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雲林前縣議員走私安毒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擔任販毒集團主謀 雲林前縣議員顏旭懋遭判無期徒刑

案件背景

雲林前縣議員顏旭懋因涉嫌走私安非他命 623 公斤,今年 4 月初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顏男為民進黨籍成員,因運毒案曝光,4 月底遭黨中央開除。二審時,他坦言參與運毒,但否認為主謀出資者,並上訴至高雄高分院,今天判決出爐,維持一審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案情經過

根據判決書指出,兩年前,顏旭懋密謀海外運毒,四處尋覓同夥。他透過一位黃姓友人牽線,原計畫以陳姓船東的漁船「祥湧 6 號」為掩護,在東沙島外海,由莊姓船長所駕駛的漁船「漁百財 9 號」,負責接運安毒入港,以謀取暴利。

然而在出海前夕,原本要運毒的漁百財 9 號因修繕未成,莊男臨時乘坐「祥湧 6 號」出海。顏男將走私交易的經緯度及數量寫在紙條密封紅包內交予莊男,然後按計畫在東沙島東南方 90 海浬處,向一艘不明船隻接駁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分裝在 38 只麻布袋內。

「祥湧 6 號」於 5 月 10 日返回屏東東港,莊男為了逃避安檢,先謊稱自己身體不適,以沒有漁獲為由提前返回。然後,他向顏和其他販毒集團主張,只有在拿到全額報酬後才願意交貨。因此顏不得不親自前往高雄會面深談,並派人先扛走 4 袋安毒作為頭期款項。

然而 5 月 11 日上午 9 時許,莊男與陳男試圖將安毒下貨搬上車時,因卸貨方式不尋常,引起鹽埔漁港安檢所人員的懷疑,莊、陳及其他幫手慌不擇路,後門的車廂還未來得及關上,一袋安非他命不慎掉落在地,因此揭露了這起走私案。

一審與二審判決

案發當時,顏男仍擔任縣議員,而黃姓同夥為了減輕刑罰,將顏視為「幕後金主」的身分公之於眾。屏東地方法院因顏、莊、陳等人犯行重大,分別宣判三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三人不服上訴,陳經最高法院改判 17 年半定讞,而莊經二審則將已扣押的財產沒收,並維持原刑度,仍有上訴的權利。

今天高雄高分法院對顏旭懋透過視訊進行宣判,指出他在審判時坦承參與部分海上運毒,但否認自己是運毒的主謀,並未提供運毒資金及決定毒品售價,整體而言,否認了大部分的犯行。然而檢察官主張一審認定運送到台灣的毒品重量過少,經過高分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顏旭懋參與本案全部的運毒走私毒品等犯行得到了確鑿的證據,並綜合案卷內的證據,認定本案的運毒總重量約為 623 公斤。因此高分法院認為一審認定的運毒量僅 470 公斤與實際情況並不相符,且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顏已取得販售的未扣押毒品的利益。因此部分原審判決被撤銷並作了改判。

據理解,這批毒品中的約 423 公斤已流入國內,對國人的健康和社會治安造成了嚴重威脅。

維持原判的理由

高分法院審酌了許多因素後,認為顏旭懋當時擔任議員身分,卻沒有以人民福祉為己任,否認為運毒的主謀,在一審時將罪行推卸給黃、陳和莊等人。即使在二審中,顏仍未能說明毒品的流向,僅僅供述另有其人擔任主謀。而且他在案發後的態度也不佳。基於以上原因,高分法院認為應維持一審的判決,對顏旭懋處以無期徒刑,並褫奪其公權終身。

結語

這起販毒案件牽涉到大量的安非他命,對國人的健康和社會治安造成了極大的危害。顏旭懋作為一位公職人員,其參與販毒的行為令人震驚。這也引發了對政府的問責和法治力度的關注。對於類似的犯罪行為,我們應該加固打擊,堅守法治的原則,並持續宣傳毒品危害的警示,以保護公眾的安全和健康。

我們應該珍愛生命,堅決向毒品說”NO”!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受到毒品的困擾,請致電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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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偉志

我是陳偉志,一位長年從事新聞業的老兵。我專精於深度報導,曾經揭露許多重大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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