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死囚「連身條款」釋憲案:憲法法庭宣示合憲
概述
台灣憲法法庭今日宣示針對 35 名死囚聲請的「連身條款」釋憲案做出合憲判決。這 35 名死囚質疑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的「連身條款」侵害了他們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並且聲請憲法法庭釋憲。憲法法庭去年 10 月召開說明會後,司法院和最高法院都主張這一規定是合憲的。由於憲法法庭判決合憲,這 35 名死囚除非聲請其他釋憲案、再審或者提起非常上訴,否則將面臨槍決執行的結果。
連身條款的內容
根據現行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的規定,「連身條款」要求「案件經 2 次發回更審,再上訴第三審(俗稱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俗稱重大連身條款)」應由原同一承審法官審理,除非法官退休或者調動才能換人。這就意味著,在這些情況下,特定法官將負責處理具體案件,而不是按照一般程式或者隨機分案的方式進行。這項規定導致了 35 名死囚聲請釋憲,質疑連身條款導致審判不公和法官應該迴避的問題。
憲法法庭的判決
憲法法庭今日宣判,判決連身條款與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並無違背,並認為其合憲。司法界對於這一判決意見分歧。那些認為連身條款合憲的人主張這一規定可以確保司法程式的連續性和一致性,並使法官能夠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背景和細節。然而一些法學專家和學者則認為連身條款違反了法定法官原則和公平審判原則,並且認為這一規定導致了審判不公平。
可能的後續影響
如果憲法法庭判決連身條款違憲,這 35 名死囚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者獲得重新審理的機會。然而如果判決結果是合憲,那麼現有槍決的執行程式將繼續進行。除非這 35 名死囚聲請其他釋憲案、再審,或者提起非常上訴,否則他們只能等待槍決執行的結果。
編輯觀點
這個釋憲案引發了對連身條款是否合憲的廣泛討論,並凸顯出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陷。一方面,連身條款的存在可以確保在進行審判時能夠保持一致性和連續性,從而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另一方面,由於特定法官將持續審理這些具體案件,存在法官應該迴避和審判公平性的問題。因此應該對連身條款進行修訂,以解決這些爭議和問題。
建議
鑑於當前的判決結果,這 35 名死囚可以考慮提起其他釋憲案或者再審,以爭取獲得重新審理的機會。此外他們還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期改變當前的執行程式。訴諸法律程式是他們繼續爭取公平審判的途徑。同時政府應該重視這一判決,對連身條款進行修訂和改進,以確保審判程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司法體系,保障人權和法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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