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h2>太報遭判支付中國華映業績 131 億元補償</h2>
<p>根據最新報導,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台灣媒體太報遭判支付中國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金額高達人民幣 30.29 億元(約台幣 131 億元)。華映及大同集團負連帶清償責任。此訊息使得大同集團股價重挫,今日開盤即跌停。</p>
<h3>背景經過及法庭判決</h3>
<p>這起案件始於 2009 年,當時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華映科技需提供 19 項承諾,包括 3 年盈利能力達到一定水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0%。華映科技從 2010 年至 2017 年的獲利高達 108 億元。然而 2018 年華映宣布無法給付貨款,導致華映科技陷入虧損。因此華映科技於 2019 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集團及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 30.29 億元。</p>
<h3>大同集團的辯解及上訴</h3>
<p>大同集團表示他們僅是出具承諾函的一方,並非華映科技業績的合約主體或擔保人。他們也未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因此大同集團認為他們不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大同集團強調業績承諾的物件是中國證監會而非華映科技,而且大同集團並沒有簽訂保證契約,因此他們無端被牽扯進此案件。</p>
<h3>綜合評論</h3>
<p>這起案件引起了關於業績承諾的一些重要問題。在國際商業環境中,業績承諾往往被視為一種合約中的保證,對於承擔保證責任的企業而言,其信用和責任承擔是非常重要的。從法律角度來看,合同應該是一份保證責任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並且應該由雙方達成共識。在這種情況下,大同集團明確表示他們並未提供保證書,因此他們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p>
<p>然而這樣的案件也引發了一些哲學性的問題,即在商業合作中,應該如何平衡風險和回報之間的關係。業績承諾是企業為了獲取更多機會而承擔的風險之一。對於擔保人而言,他們需要認真評估並明確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對於合約主體而言,他們需要謹慎選擇夥伴,確保對方有足夠的能力執行合約。在這種情況下,華映科技可能沒有適當地評估大同集團的責任能力,而大同集團也沒有清楚地界定和承擔自己的責任。</p>
<h4>結論與建議</h4>
<p>對於類似的業績承諾案件,企業應該更加謹慎地評估風險,確保自己能夠承擔責任。同時擔保人應該清楚地明確承擔保證責任,並提供相應的保證檔案。這將有助於確保合作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p>
<p>此案的結果對於大同集團來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但他們強調這不會對公司的財務和營運產生影響。然而未來,大同集團應該更加謹慎地評估商業合作,確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p></div><div>Unrest–中共,香港特首候選人選舉,大規模抗議潮,政治籌碼,爆發力,</div>
<< photo by Sushil N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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