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新增的「排黑條款」
台灣立法院透過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大修正案中,新增了「排黑條款」,引起了許多爭議。根據這項新條款,如犯洗錢防制法判決確保或判處十年以上刑期尚未定讞,候選人就不能參選公職。國民黨團提案版本進一步加嚴條款,就連確保性侵害犯罪或詐欺罪的候選人也不予許可。然而此提案未被透過也引起了相關議題的關注。
新增條款的爭議
條文第廿六條增訂的「排黑條款」,引起了許多討論。一方面,對於該條款是否會侵害候選人的權利性情形,不同聲音形成。即便是將犯罪人剔除在公職的範疇之外,卻也不代表所有被定罪的人都應該被剝奪權利。
法律制度中必要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排黑條款」措施的制定,要考量法律制度中必要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政府與立法單位應該要尋求對立法進行修訂,使其達到公平、並以公民福祉和權利為中心。
候選人選拔正義的考量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與民間的參與者,應該要擁抱這個時代的倫理與價值觀,才能要求候選人從事適當的行為。候選人選拔的正義,必須謹慎考慮。
立法院的動向
經過討論和修訂後,立法院透過的版本為民進黨團提案的版本。但與此同時國民黨團提案版本規範加嚴,包括加重詐欺、性侵害犯罪確保者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雖然未透過,但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在國民黨提案表決時投下同意票,引發了關注。
適當的修正條件
讓公民參與政治,是現代政治社會中的重要議題。政府和立法單位有責任制定適當的制度,以促進這些議題的發展以及廣泛的公眾參與。
保護公共利益的措施
「排黑條款」無疑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採取的措施,但也需要更多的討論和協商,以確保最適當的規範內容,並且要保障公民權利的尊重以及尋求公民參與政治的可能性。
結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排黑條款」確保公民權利的尊重,適當地採取措施以保護公共利益,而不過度侵犯犯罪人的權利。然而制定這樣的法律,必須考慮到更廣泛的道德和憲政問題,以保護公民權利,並尋求公民參與政治的可能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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