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興違反證交法,被處以行為負責人罰鍰72萬元證交法,行為負責人,罰鍰,興違反
如興違反證交法,被處以行為負責人罰鍰72萬元

如興違反證交法,被處以行為負責人罰鍰72萬元

如興公司負責人被罰鍰

最近,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張○○君因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被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裁罰新臺幣 72 萬元罰款。

罪狀指控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的規定,如興公司在 112 年第 1 季終了後的 45 天內未公告申報該季財務報告,同時也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 111 年度財務報告。

罰鍰額度及裁罰理由

如興公司應依法於期限內公告財務報告,但因未能如期公布財務報告,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179 條的規定, 就如興公司負責人的行為,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核處新臺幣 72 萬元罰款。

反思與建議

此案例顯示了公司負責人在領導管理上的不到位,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於企業須公開揭露相關財務訊息的要求。為避免類似事情的再發生,公司負責人應該更加重視財務報告的披露,確保所有報告都在設定的期限內送出。此外公司也可加強內部管控措施,嚴格遵守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

結論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對如興負責人的罰鍰案例警示了其他相關企業,明確表明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為一定會被懲罰。在此背景下,企業負責人應更加重視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公司及投資人的權益,為公司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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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興違反證交法,被處以行為負責人罰鍰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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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婷婷

我是林婷婷,一名致力於新聞採訪的記者。我熱愛追求真相,並且堅信新聞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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